案情简介:
市民刘某在市区购买了一处房屋,合同约定建筑面积为552.74平方米。经房产测绘部门测绘,该幢房屋地上一层至二层建筑面积为532.68平方米,与约定面积552.74平方米误差比超过了3%。最后,刘某以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双倍返还房屋面积差价款共计12万余元。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房地产开发公司双倍返还刘某房屋面积差价款12万余元。
广东兴源律师事务所黄志强律师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因刘某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故法院依据上述规定判决双倍返还刘某人民币12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