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陈某与某装潢公司于2004年11月15日签订了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由装潢公司对陈某购买的上海市浦东新区某路56号201室进行套内装修,合同总价款78561.01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签订后,装潢公司即派人进行施工,并于2005年1月18日按合同约定完工,双方对装修房屋进行了验收,陈某随即进入居住使用,但尚欠装修公司工程款11000元一直拖欠不付。2006年7月8日,装潢公司将陈某告上法院,请求陈某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1000元。法院在审理中查明,陈某拒付工程款的原因是陈某认为房屋装修质量存在问题,故一直不肯支付欠款,但陈某并没有向法院申请房屋装修质量鉴定。最后,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徐某支付了部分拖欠的装修款。
广东兴源律师事务所黄志强律师点评:
广东兴源律师事务所黄志强律师点评:
随着房地产行业的火爆,家居装修业也日渐火爆。但市场上装修公司良莠不齐,为了避免今后在装修中出现纠纷,本律师认为业主应注意以下几点:1、装修房屋一定要请有相关资质的正规装修公司。业主可在装修合同中约定装修公司应出示工商营业执照及其他从事装修需要具备的资格证书,并向业主指明其经营范围中具有“承揽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一项,若其不具有其中任何一项相关资质或者在签订合同前未向业主出示,业主得知后向装修公司提出的,装修公司应向业主支付违约金,并且业主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这样可以避免因装修公司无资质而导致合同无效给双方造成损失。2、在装修合同中,对装修的工期、材料、标准、工艺造成隐患应如何赔偿等问题一定要有详细约定。3、确认工程款及付款方式,并索要收据或发票。建议广大业主通过以下条款对该情况进行约定:设计方案完成、装修总金额确定后,交纳施工及材料费用的30%;装修木工、水工活全部完成后,交纳施工及材料费用的30%;装修工作全部完成,验收合格后,交纳施工及材料费用的40%。这样可以有效的督促装修公司认真完成自己的装修职责。即使合同以后不能继续履行,业主所受损失也不会太大。4、工程完工后应及时验收,一旦发生质量纠纷,应及时起诉,千万不能擅自入住,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我们认为房屋能够居住的,可以交接入住,但不能擅自入住,必须在交接单上注明签收房屋不等于承认和接受装修质量完全符合合同要求,仍然可以就装修公司的违约行为及装修不合格之处要求赔偿损失。业主在房屋装修质量未达标的情况下的入住行为,只是考虑到业主如果不入住,需要另行租房居住,将会加大装修公司的赔偿额,所以入住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双方损失扩大,并不是认可装修公司的装修完全符合标准。装修是否符合标准应当以书面的质量交接验收单为准。5、如必须通过诉讼才能解决纠纷,业主最好应在诉前向有关部门申请对房屋装修做质量鉴定,以取得质量不合格的证据。如业主不能举证证明房屋装修存在质量问题,拒付装修款将有可能会败诉。
相关法规:
建设部2002年发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第23条规定:“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第24条规定:“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29条规定:“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第30条第1款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第32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