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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商品房退房公示须知一、预售住宅商品房(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经房地产管理局备案后,双方需解除合同的,所退房源均须参加退房公示认购再销售。销售基准价格为原合同成交价格。二、退出的房源由开发企业向房地产管理局开发科申请退房,开发科开出《商品房登记备案注销证明》,开发企业统一在河源市商品房展销展示中心委托挂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房屋坐落、套型、面积、单价和售房单位联系方式等。 三、认购人按照网上公示的商品房退房信息,经与售房单位联系,实地看房并进行洽谈达成购房意向的,须在公示期内,向河源市商品房展销展示中心交纳认购保证金一万元,领取《商品房退房房源认购申请表》。 四、网上公示的商品房退房房源,开发企业不得指定认购,也不得拒绝他人认购,凡出现上述行为,将对该房源进行限制,一年内不得办理转移登记。 五、每套上网退房房源,当月每人只能认购一次。 六、开发企业须在委托河源市商品房展销展示中心挂牌公示前与中心签订《委托协议书》并提供《企业代表委托书》、《商品房登记备案注销证明》 七、退房认购活动结束后中心协助认购者与开发企业办妥相关手续,认购者的认购保证金转为合同定金;未认购成功者,中心现场退还认购保证金。中心并对认购成功者按成交价收取0.5%的服务佣金。 八、公示10个工作日无认购者将继续公示,如三个月后仍无认购者,房源将退还开发企业自行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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